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党建工作责任制实施办法

文章类型:党建制度           发布时间:2022-12-05           浏览量:49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深入贯彻党的十九大、十九届二中、三中、四中全会和全国国有企业党的建设工作会议精神,深入贯彻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坚持党对国有企业的领导,不断加强和改进企业党的建设,根据《中国建材股份有限公司党建工作责任制实施办法》(中国建材股份党发[2020]40号)文件精神,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公司各级党组织必须高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伟大旗帜,以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坚持党的基本理论、基本路线、基本方略,增强“四个意识”、坚定“四个自信”、做到“两个维护”,坚持和加强党的全面领导,坚持党要管党、全面从严治党,突出政治功能,提升组织力,强化使命意识和责任担当,推动国有企业深化改革,完善中国特色现代企业制度,增强国有经济竞争力、创新力、控制力、影响力、抗风险能力,为做强做优做大国有资本提供坚强政治和组织保证。

第三条 公司党委负责领导、指导和督导公司各党组织党的建设。公司党委承担主体责任、书记承担第一责任、班子成员分工负责、职能部门牵头抓总、相关部门齐抓共管,一级抓一级、层层抓落实。

第二章 责任内容

第四条 公司党委发挥领导作用,把方向、管大局、保落实,依照规定讨论和决定企业重大事项。主要职责是:

(一)加强企业党的政治建设,坚持和落实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根本制度、基本制度、重要制度,教育引导全体党员始终在政治立场、政治方向、政治原则、政治道路上同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保持高度一致。

(二)深入学习和贯彻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学习宣传党的理论,贯彻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监督、保证党中央重大决策部署和上级党组织决议在本企业贯彻落实。

(三)研究讨论企业重大经营管理事项,支持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和经理层依法行使职权。

(四)加强对企业选人用人的领导和把关,抓好企业领导班子建设和干部队伍、人才队伍建设。

(五)履行企业党风廉政建设主体责任,领导、支持企业纪委履行监督执纪问责职责,严明政治纪律和政治规矩,推动全面从严治党向基层延伸。

(六)加强基层党组织建设和党员队伍建设,团结带领职工群众积极投身企业改革发展。

(七)领导企业思想政治工作、精神文明建设、统一战线工作,领导企业工会、共青团、妇女组织等群团组织。

第三章 责任履行

第五条 公司党委履行企业党的建设主体责任,主要包括:

(一)把党的政治建设摆在首位,担负起党的政治建设责任,提高政治站位,强化政治引领,增强政治能力,涵养政治生态,防范政治风险,坚决落实党中央决策部署,推动企业聚焦主责主业,服务国家发展战略,全面履行经济责任、政治责任、社会责任。

(二)坚持加强党的领导和完善公司治理相统一,把党的领导融入公司治理各环节。将党建工作要求写入公司章程,写明党组织的职责权限、机构设置、运行机制、基础保障等重要事项,明确党组织研究讨论是董事会、经理层决策重大问题的前置程序,落实党组织在公司治理结构中的法定地位。

(三)坚持党建工作与生产经营深度融合,加强企业党的建设规划,统筹谋划推进企业党的建设和改革发展,做到两手抓、两手硬,以企业改革发展成果检验党组织工作成效。

(四)定期召开党委会议,研究贯彻落实党和国家方针政策,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和国务院国资委党委、集团和公司党委工作要求的具体措施;听取企业党的建设工作汇报,研究党的建设重要问题,部署党的建设重点工作;研究讨论企业重大问题。

(五)加强领导班子建设,把新时代党的建设总要求落实到领导班子建设的各方面全过程,持续强化对企业领导人员的教育管理监督。

(六)坚持党管干部、党管人才,按照干部管理权限,规范动议提名、组织考察、讨论决定等程序,落实对党忠诚、勇于创新、治企有方、兴企有为、清正廉洁的要求,做好选配企业领导人员工作,加大优秀年轻领导人员培养选拔力度,加强企业领导人员管理监督,保证党对干部人事工作的领导权和对重要干部的管理权;实施人才强企战略,健全人才培养、引进、使用机制,重点做好企业经营管理人才、专业技术人才、高技能人才以及特殊领域紧缺人才工作,激发和保护企业家精神,营造鼓励创新创业的良好环境。

(七)坚持集中教育和经常性教育相结合,采取集中轮训、党委理论学习中心组学习、理论宣讲、在线学习培训等方式,强化政治理论教育、党的宗旨教育、党章党规党纪教育和革命传统教育,组织引导党员认真学习党史、新中国史、改革开放史,推进“两学一做”学习教育常态化制度化,把不忘初心、牢记使命作为加强党的建设的永恒课题和全体党员、干部的终身课题,形成长效机制。

(八)严肃党的组织生活,认真召开民主生活会和组织生活会,提高“三会一课”质量,落实谈心谈话、民主评议党员和主题党日等制度,增强党内政治生活的政治性、时代性、原则性、战斗性。

(九)坚持抓基层打基础,严格落实集团党委关于加强基层党支部建设、混合所有制企业和境外单位党的建设的意见,夯实党建工作基础,建立党支部工作经常性督查指导机制,推进党支部标准化、规范化建设,抓好软弱涣散基层党组织整顿提升。注重运用网络信息化手段和新媒体平台,增强党组织活动和党员教育管理工作的吸引力、实效性。

(十)落实全面从严治党责任,强化政治监督,加强对党的理论和路线方针政策以及重大决策部署贯彻落实的监督检查。严格落实中央八项规定及其实施细则精神,坚决反对形式主义、官僚主义、享乐主义和奢靡之风。定期召开会议研究落实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领导、支持纪检组织监督执纪问责,严格执行和维护党的纪律。

(十一)定期研究企业宣传思想文化工作、统一战线工作和群团工作,推动企业积极履行社会责任。

(十二)加强企业党建基础保障,健全企业党的组织和工作机构,配齐配强党务工作人员;保障党的工作经费,规范党费收缴使用和管理。

(十三)建立健全企业党的建设制度体系,加强对制度执行情况的督促检查。

第六条 公司党委书记履行企业党的建设第一责任,主要包括:

(一)全面负责企业党的建设,主持制定党的建设工作计划和措施,抓好重点工作谋划、部署、推进和督查,抓好党的建设工作责任落实检查考核、责任追究等。

(二)带头加强党的领导,遵守党章党规党纪,严守政治纪律和政治规矩,坚持民主集中制,做全面从严治党的表率。

(三)带头加强理论学习,坚定理想信念,坚定正确政治立场和方向,增强“四个意识”、坚定“四个自信”、做到“两个维护”,自觉接受组织和各方面监督。

(四)带头建立党的建设工作联系点,经常深入基层调查研究,发现解决问题,总结成功经验,加强具体指导。

第七条 公司党委班子其他成员履行企业党的建设直接责任,主要包括:

(一)协助党委书记统筹推进企业党的建设各项工作,制定党的建设工作计划,提出工作思路和措施,抓好组织实施、监督检查和责任追究。

(二)根据党委确定的目标任务,协调各方力量抓好党的建设各项工作落实。

(三)及时掌握党的建设动态,研究问题、提出建议,供党委决策参考。

(四)组织执行党委关于全面从严治党的决策部署。

(五)履行“一岗双责”,结合分工抓好分管领域党的建设工作。

第四章 责任考核与监督

第八条 公司党委要定期对下级党组织开展党建工作考核评价和党组织书记抓党建述职评议,考核评价结果与领导人员的任免、薪酬、奖惩挂钩。

第九条 建立公司各级党组织党建工作责任落实情况报告制度,下级党组织每年应当向上级党组织报告党建工作责任落实情况,党委班子成员每年应当向所在党委报告履行党建工作责任情况。

第十条 上级党组织通过以下方式加强对下级党组织党建工作责任落实情况的监督检查:

(一)加强日常检查,及时了解掌握党建工作情况。

(二)开展年度考评,对党建工作责任制落实情况进行年度综合考核评价。

(三)开展专项检查,对上级部署的专项任务落实情况或者党建工作中存在的突出问题,有针对性地开展检查。

(四)强化巡察监督,把落实党建工作责任情况纳入巡察内容。

(五)重视群众监督,畅通监督渠道,充分听取党员干部和职工群众的反映和评价。

第五章 责任追究

第十一条 公司党委及其班子成员全面从严治党不力,未能严格履行党建工作责任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追究责任:

(一)党和国家方针政策,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国务院国资委党委和集团党委工作要求没有得到有效贯彻落实,出现国有资产流失、职工队伍不稳定、社会责任不履行、长期经营不善等情形,造成严重损失,产生恶劣影响的。

(二)维护党的政治纪律、组织纪律、廉洁纪律、群众纪律、工作纪律、生活纪律不力,导致违规违纪行为多发,特别是维护党的政治纪律和政治规矩失职,对本单位党员干部违反政治纪律行为放任不管,有令不行、有禁不止,对重大事项隐瞒不报或者不及时、不据实报告的。

(三)意识形态领域和思想政治工作出现重大问题,重大舆情处置不当,严重损害党和国家以及企业形象的。

(四)违反规定选拔任用领导人员,用人失察、失误,任人唯亲、跑官要官等不正之风严重,干部教育管理监督失之于宽松软,领导人员不作为、乱作为问题突出的。

(五)党内政治生活不经常、不认真、不严肃,表面化、形式化、娱乐化、庸俗化严重,党内监督职责不落实,发现问题不处置、不整改、不问责,造成严重后果的。

(六)违反民主集中制原则,违反“三重一大”集体决策等有关规定,独断专行,造成重大损失的。

(七)党风廉政建设主体责任落实不到位,腐败问题严重、“四风”问题突出的。

(八)基层党组织软弱涣散,党组织机构不健全,人员、经费等得不到保障,职工群众合法权益被侵害,影响恶劣的。

(九)其他应当追究责任的情形。

第十二条 出现本办法第十一条所列情形的,按照《中国共产党问责条例》《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等有关规定追究责任。

第六章 附则

第十三条 本办法由中复神鹰碳纤维股份有限公司党委负责解释。

第十四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