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党委意识形态工作责任制实施办法

文章类型:党建制度           发布时间:2022-12-05           浏览量:32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和改进公司意识形态工作,落实党管意识形态原则,巩固马克思主义在意识形态领域的指导地位,明确党总支领导班子、领导干部的意识形态工作责任,根据《中国建材股份有限公司党委意识形态工作责任制实施办法》(中国建材股份党发[2020]40号)文件精神,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意识形态工作是党的一项极端重要的工作,关乎旗帜、关乎道路、关乎国家政治安全。按照属地管理、分级负责和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党委领导班子对本单位意识形态工作负主体责任。党委书记承担第一责任、党委意识形态分管领导承担直接责任、班子成员分工负责,对职责的范围内的意识形态工作负领导责任。

第三条 党委应当把意识形态工作作为党的建设的重要内容,纳入重要议事日程,纳入党建工作责任制,纳入领导班子、领导干部目标管理,与党建工作紧密结合,一同部署,一同落实,一同检查,一同考核。

第二章 责任内容

第四条 公司党委履行本单位意识形态工作的主体责任:

(一)认真贯彻落实党中央和上级党委关于意识形态工作的决策部署及指示精神,牢牢把握正确的政治方向,严守政治纪律和政治规矩,严守组织纪律和宣传纪律,坚决维护党中央权威,在思想上政治上行动上同党中央保持高度一致。

(二)定期分析研判意识形态领域情况,辨析思想领域的突出问题,对重大事件、重要情况、重要社情民意中的倾向性苗头性问题,有针对性地进行引导,作出工作安排,维护意识形态安全。各级党组织每年要专题研究意识形态工作。及时向上级党委报告意识形态领域的重大情况并提出建设性意见。

(三)加强对意识形态工作的统一领导,切实形成党委统一领导、党政齐抓共管、有关部门分工负责的工作格局。指导、督促和检查下级党组织意识形态工作。进一步完善党委中心组学习制度,加强对本单位党员领导干部意识形态工作的教育培训,增加责任意识,提高政治鉴别力。

(四)加强对各类意识形态阵地的管理,包括各类会议、各类报刊、网站媒体、微博、微信等。

(五)切实维护网络意识形态安全,牢牢掌握网络意识形态主导权,党委书记应当亲自抓,领导、组织互联网管理部门及有关部门加强对互联网的管理。做大做强网上正面思想舆论,加强网络信息管控,对于发布或转发否定中国共产党的领导、攻击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等错误言论,要敢抓敢管、敢于亮剑。规范党员网络言行,对散步传播政治谣言的党员干部,要依法严肃处理。

(六)强化党委领导班子意识形态建设,确保领导班子队伍坚强有力。对敢抓敢管、敢于同错误倾向做斗争的同志,应当公开支持,对不适合、不适应的应当及时作出提醒谈话。

第三章 责任履行

第五条 公司党委书记履行企业意识形态工作第一责任,主要包括:

(一)应当旗帜鲜明地站在意识形态工作第一线,带头抓意识形态工作,带头管阵地把导向强队伍,带头批评错误观点和错误倾向,重要工作亲自部署、重要问题亲自过问、重大事件亲自处置。

(二)全面负责企业意识形态工作,主持制定意识形态工作计划和措施,抓好重点工作谋划、部署、推进和督查,抓好责任落实检查考核、责任追究等。

(三)带头加强理念学习,坚定理想信念,坚定正确政治立场和方向,增强政治意识、大局意识、核心意识、看齐意识,自觉接受组织和各方面监督。

第六条 党委意识形态分管领导履行本单位意识形态工作的直接责任,协助党委书记抓好统筹协调指导工作。

(一)协助党委书记统筹推进意识形态各项工作,制定工作计划,提出工作思路和措施,抓好组织实施、监督检查和责任追究。

(二)根据党委确定的目标任务,协调各方力量抓好意识形态各项工作落实。

(三)及时掌握意识形态工作动态,研究问题、提出建议,供党委决策参考。

(四)组织执行党委关于意识形态工作的决策部署。

第七条 党委班子其他成员根据工作分工,按照“一岗双责”要求,抓好分管部门、领域的意识形态工作,对职责范围内的意识形态工作负领导责任。

第四章 责任考核与监督

第八条 公司党群工作部门作为主管意识形态工作的职能部门,在公司党委统一领导下,履行指导、组织、协调、督查和抓好落实职责。

第九条 公司党委应当把意识形态工作责任纳入日常工作职责、纳入干部日常管理内容,明确管理的内容、方法、程序。

第十条 公司党委每年向上级党委汇报一次意识形态工作。党委班子成员应当把意识形态工作作为党委会、民主生活会和述职报告的重要内容,接受监督和评议。

第十一条 公司纪检监察部门要把落实中央、上级党委和集团党委关于意识形态工作决策部署情况,纳入执行党的纪律尤其是政治纪律和政治规矩的监督检查范围。

第十二条 公司党委应当把意识形态工作情况纳入干部考核,作为评价使用和奖惩的重要依据。

第五章 责任追究

第十三条 公司党委及其班子成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追究责任,视情节轻重,给予提醒、批评教育,责令作出书面检查,进行通报批评,给予组织处理和纪律处分。

(一)对党中央或者上级党组织安排部署的重大宣传教育任务、重大思想舆论斗争组织开展不力的;

(二)在处置意识形态领域重大问题上,党委书记没有站在第一线、没有带头与错误观点和错误倾向作斗争的;

(三)职责范围内发生由意识形态领域问题引发群体事件,应对不力、处置不当的;

(四)对分管领域发现的意识形态问题隐瞒不报、不予重视、不予处置的;

(五)对所管理的党员干部和员工公开发表违背党章、党的决定决议和政策的言论放任不管、处置不力的;

(六)丧失对管理范围内报刊、新闻网站等宣传思想文化阵地的领导权和实际控制权,所属新闻媒体出现严重错误导向的;

(七)职责范围内网络意识形态安全出现严重问题的;

(八)其他未能切实履行工作职责,造成严重后果的。

第十四条 实施责任追究应当实事求是,分清集体责任和个人责任,主要领导责任和重要领导责任。追究集体责任时,党委书记和直接分管的负责人承担主要领导责任,参与决策的班子其他成员承担重要领导责任。对错误决策提出明确反对意见而没有采纳的,不承担领导责任。错误决策由领导干部个人决定或者批准的,追究该领导干部个人的责任。

第十五条 对领导班子进行问责,应当按照干部管理权限,由上级党委依据有关规定实施。党委可向实施问责的党委、纪委提出问责建议。

第六章 附则

第十六条 本办法由中复神鹰碳纤维股份有限公司党委负责解释。

第十七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